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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诈骗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鑫,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山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通过王某某的介绍后加入了QQ刷单诈骗群,开始发布刷单诈骗信息,并发展下线人员高某丙、李某某、刘某某等42名,涉案金额1056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已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仍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也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三百六十八的规定,决定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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