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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诈骗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49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阚某某(另行处理)两人互相结伙,在明知被害人高某乙无法偿还外债的情况下,利用高某乙迫于还款的心理,让其签订高利息借条共计235000元,导致高某乙无法偿还后,让高某乙将其东方社区水岚佳苑一套未分配的房产以8千元一个平方的方式抵押。高某甲、阚某某通过此操作成功获取高某乙41万元人民币,二人因此获利175000元。

2、2016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阚某某二人先后陆续向高某乙以翻倍借条形式放款,高某乙迫于还款压力,在借款时被迫答应签下不平等借条,实际拿到钱款3万6千元,但借条写明总额为8万元,高某甲、阚某某因此非法获利4万4千元。

3、2016年6月23日至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阚某某先后以玩玩为名,组织受害人高某乙打牌,并在纸条上写上不同金额,“赌博”之后让受害人写借条。连续三天,共让受害人高某乙写下695000元借条,此后受害人陆续将钱款交给二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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