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汉族,初中,农民,家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村镇某某村大队某某街**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左右,李某与高某在快手APP上认识,经联系二人约定:由李某带高某一起前往盗窃文玩核桃树接穗,高某支付给李磊4万元。2019年 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在高某带领下与王某某一同驾车由某某县前往韩城市某某酒店与李某见面后,李某让高某先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后,四人携带作案工具剪树刀、手锯由李某指路,王某某开车,前往合阳县某某庄镇某某村乔某的文玩核桃树地里实施盗窃,四人将在该片地里共盗剪文玩核桃接穗枝条70余枝接穗装进事先准备好的编制袋内返回车里后逃离现场。11月25日早上,李某让高某支付了剩余2万元人民币尾款后双方各自离开了,被盗文玩核桃树接穗已被高某嫁接至自己家地里。经鉴定:被盗的文玩核桃树枝价值共计106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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