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200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翻看其父亲高某正拾得失主赵某伟丢失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时,得知该手机微信、支付宝和失主赵某伟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有钱及该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后其因生活拮据,于同月19日、21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和扫码的方式将该手机微信、支付宝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6673.12元分六次转至其账户用于消费。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赵某伟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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