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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85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某某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凌晨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工业区******楼宿舍睡觉时,趁同住该宿舍的被害人毛某某熟睡之机,使用被害人毛某某的手机,通过事先得知的微信支付密码,将被害人毛某某微信零钱包内的人民币15000元转账至其本人微信账户。随后,高某某将被害人毛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删除。次日,被害人高某某发现钱被盗,欲报警。高某某得知后,承认是自己偷了。后高某某因无力还款遂潜逃。2019年下半年,高某某联系了被害人毛某某,退还人民币15000元给被害人毛某某,被害人毛某某对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020年8月21日,高某某在光明**街道**社区****旅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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