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296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县人,家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初,被不起诉人高某在义乌市**镇通过社交软件探探结识了被害人李某某。7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高某隐瞒已婚事实,冒名“王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谈恋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被不起诉人高某虚构自己生病需看病住院做手术等事实,多次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8500元。现被不起诉人高某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高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义乌市**镇**村一麻将馆内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高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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