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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贪污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65年5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19,汉族,中专,前岗乡农机技术推广站会计会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本案由农安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18年8月20日,前岗乡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郑某某伙同副站长黄大力、会计高某共谋,将单位扣留职工郑印九、张某某退休金10.9732万元转至黄某某个人名下,待日后个人花销。为此,高辉提供单位财务公章,郑某某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名章,黄某某填写支票,携带虛假工资补发表, 到前岗乡农商行支取并存入黄某某个人账户。2018年12月末,郑某某在工资表中冒用郑某某、张某某的名义签字,并做入账处理。该笔资金后被黄某某用于个人加油站经营和生活支出使用。

(二)前岗乡农机技术推广站站长郑某某,在明知其母池某某死亡后不再享受遗属补助的情况下,未将池某某死亡信息上报,利用职权让会计高某、出纳员黄某某将池某某的名字填报在遗属补助清单中,由郑某某签字通过审核。郑某某领取池亚芹2019年遗属补助3648元人民币。

综上,郑某某、黄某某、高某共同贪污公款11.338万元, 郑某某系主犯,黄某某、高某系从犯。

本院认为,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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