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1129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现住中阳县**委**院**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中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1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担任中阳**有限公司**设备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支付设备款时给予帮助,非法收受**泵业有限公司驻太原负责人谭某某、吕梁**设备有限公司老板刘某某、上海**厂**公司**尤某某等13人钱财共计160820.66元及茶叶、酒、土特产等物品归个人所有。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动退还账款162333元,并取得中阳**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退赃,取得中阳**有限公司的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人民币162333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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