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21954********,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07月21日被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08月0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08月28日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09月1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林某某于2011年3月31日从**村委会承包**村**自然村南洼,承包面积66.7亩,计8条杨树趟子内空地(承包地块内的树趟子不包括在承包面积内),承包期限2013年初至2025年末。林某某在地块内西耕种了3条杨树趟子内的空地,将剩余5条杨树趟子内的空地承包给黄某某、高某耕种(林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承包林某某地块位于该地块中间部位的2条杨树趟子内的空地,2019年高某在该地块内耕种农作物谷子。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林某某、黄某某和高某在**镇**村南洼种植农作物地块总面积96.69亩,其中高某耕种总面积16.68亩,保留树趟4.84亩,纯耕种林业用地面积11.84亩。上述耕种地块位于**镇《林保》23林班92小班范围内,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经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查阅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显示:高某耕种地块地类为其他林地。高某耕种林业用地面积11.84亩,耕种林业用地面积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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