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1********,汉族,高中文化,涿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街**组**号,现住涿州市金街公寓1006室。2020年11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 高某某酒后驾驶京P5****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华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阳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被查扣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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