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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丙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68********,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丙在饶阳县**村**饭店附近,对执行处警任务的饶阳县公安局辅警推搡、抱摔,抢夺手铐,不予配合,有妨碍执法行为。但因辅警非事业编制、公务员身份,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其处警行为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法行为不合法。

本院认为,魏某丙上述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魏某丙不起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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