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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丙敲诈勒索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溪检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丙,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街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丙、魏某甲、魏某乙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7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害人夏某某在巫溪县**小区**单元**曾某某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曾某某丈夫魏某甲发现。凌晨4时许,魏某甲回到家中在主卧卫生间发现夏某某,将其推至客厅殴打,被不起诉人魏某丙与魏某乙也一同参与殴打。魏某甲在夏某某身上找到一团卫生纸(内包有一个使用过的避孕套),魏某乙在夏某某的车上找到身份证。随后,双方为如何私了此事讨价还价。夏某某提出赔偿5万元,魏某丙认为赔偿太少不同意,提出以1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夏某某,最终将赔偿降至40万元。在协商过程中,魏某丙踢了夏某某左侧腰部两脚。夏某某在疼痛难忍的情况下答应给魏某丙15万元现金,再写欠魏某丙25万元的欠条。夏某某按照魏某丙所写欠条模板照抄了一份,限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10时许,魏某乙离开现场。魏某丙催促夏某某尽快筹齐现金。15时许,民警赶到现场,将魏某丙等人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5月5日,被害人夏某某对魏某丙表示谅解。经巫溪县公安局鉴定,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截图、病历、欠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魏某丙、魏某甲、魏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魏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鉴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魏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并对魏某丙谅解,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丙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7日施行 法释[2013]10号)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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