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襄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丙等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至27日,被不起诉人魏某丙伙同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王某某、魏某丁、阮某某、春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湛北乡古庄村村北环山路北侧山坡上的44棵杨树伐掉。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杨树材积为13.5526立方米。9月29日魏某丙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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