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魏某丙和魏某甲、沈某某、魏某乙(已起诉)到凉风村城隍仪代小波茶叶基地内盗窃黑松一株。经余庆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人民币11250元。
本院认为,魏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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