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乙滥伐林木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襄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乙等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至27日,被不起诉人魏某乙伙同魏某甲、魏某丙、杨某某、王某某、魏某丁、阮某某、春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湛北乡古庄村村北环山路北侧山坡上的44棵杨树伐掉。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伐杨树材积为13.5526立方米。9月29日魏某乙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供述;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7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