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1981********,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驾驶豫N5***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田界线李老家乡范庙村段,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范留成撞伤,致使该车损坏,范留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范留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9月27日魏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另赔偿被害方11万元的赔偿金,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魏某给予从宽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魏某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被害方请求司法机关对魏某给予从宽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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