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1********103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路**花园,居民,现住**区**路**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9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城区站北路陕西铁路工程学院对面区间路由南向北行驶挪动车位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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