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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危险驾驶)(魏忠)(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西马新风居委郭厝围33分之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饮酒后驾驶粤E70****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东江食街一饭店出发,途经岭南大道,至魁奇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检测。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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