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饮酒后驾驶粤E70****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东江食街一饭店出发,途经岭南大道,至魁奇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检测。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