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堂危险驾驶)(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魏*堂,男,1981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10706****,汉族,本科毕业,镇平县**局职工,中共党员,住镇平县城郊乡*体育场附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堂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魏*堂醉酒后驾驶豫R7Q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平县建设大道*纪元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堂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魏*堂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