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魏*堂,男,1981年7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10706****,汉族,本科毕业,镇平县**局职工,中共党员,住镇平县城郊乡*体育场附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堂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1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魏*堂醉酒后驾驶豫R7Q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镇平县建设大道*纪元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堂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魏*堂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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