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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鲅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41993********,汉族,大学文化,系营口市鲅鱼圈区**办公室副主任,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小区**号**(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4时许,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宋屯加油站,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单位公车加油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眼部、鼻部打伤。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眼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行为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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