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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该村。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3日凌晨1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冀A*****冀A****挂号车沿岐银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深州市**煤场附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无名氏驾驶的永久牌二轮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无名氏倒地,后魏某某驾驶晋K*****晋K****挂号车沿岐银钱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挂车右后轮与无名氏头部碾压,上述两次碰撞共同造成无名氏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李某某驾驶的冀A*****冀A****挂号车与魏某某驾驶晋K*****晋K****挂号车共同作用造成无名氏颅脑损伤死亡。根据深州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李某某和魏某某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州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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