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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9********,汉族,大专文化,绥阳县**院医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号,现住绥阳县**镇**局**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和王某某、魏某某在绥阳县洋川镇阳光花园二单元902室开设麻将馆邀约罗某某、唐某某、严某某、潘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每台麻将机每次抽取二三百元的费用。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退出后,卢某某和刘某某加入共同经营。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获利6000元,王某某获利2万元,魏某某获利1万元,刘某某获利6000元,卢某某获利1000元。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6000元。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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