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牙克石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镇**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牙克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王某甲等4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牙克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秋天,高某某带领王某乙及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王某甲四人在免渡河林场施业区水产沟高某某农场非法狩猎区域范围内先后两次进行非法狩猎。魏某某负责驾驶宏泰免烧砖厂无牌白色东风牌皮卡车,高某某手持枪把为木质棕色半自动步枪,制式子弹对猎物进行射杀,王某乙、王某甲在皮卡车后座负责照灯。第一次狩猎到一头野猪,将猎物拉到免渡河水产沟高某某农业点上食堂食用。第二次狩猎到一只狍子,高某某坐在副驾驶上开了八枪,两发子弹命中狍子的后腿部位,由王某乙、王某甲将狍子死体装到皮卡车的车厢里,拿到高某某农场。
经补充侦查,高某某所持有的枪支、王某乙及王某甲所拿照灯、猎物均已灭失,且对所参与非法狩猎的次数、参与过程、参与人员所述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魏某某等人使用禁用的方式方法狩猎,也不能证明猎获物的品种及数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牙克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王某甲等人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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