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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玉环市**街道****村改造**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泮某某(已判决)欲串通投标,通过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找到时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助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和经营部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希望挂靠**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答应**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期间,泮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商议再找一家竞标单位陪标。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又帮泮某某找到时任临海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运营副总赖某某(另案处理),说服其帮忙陪标,并帮忙为周某某和赖某某等人转交技术标、传递商务标范围、用自己的银行账号为泮某某流转投标保证金等。后**公司以34826.67万元的价格中标,又因案发被认定无效,**公司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并经协商赔偿再次公开招投标的费用15万余元。临海**根据约定被没收投标保证金24万元。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温岭市食补堂大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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