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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青田县高市乡**街**浙江省青田县**幢**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为了在淘宝网开设“****”糕点店,明知淘宝店家义乌市**电子商务商行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假的,仍然花400元人民币予以购买,并将该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照片上传至淘宝网,通过淘宝网审核后开始进行经营活动。2020年4月24日,被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2020年6月10日,青田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情况说明,淘宝订单信息、聊天记录,归案经过,不予受理告知书;

2.证人证言王佐玉、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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