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据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小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成都市口腔展上认识了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声称可以帮助办理《医师资格证》。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通过刘某某为自己办理了《医师资格证》并支付办证费10万元人民币。后魏某某在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将自己购买的《医师资格证》进行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其丈夫何某某经营的“都江堰何氏牙科”诊所。2019年4月10日被主管机关发现后即注销了其医师执业证书。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一直未从事牙科诊疗行为。案发后,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魏某某个人没有从事牙齿诊疗行为,其行为妨害了医疗管理秩序,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