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18〕9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7月17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22时许,魏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219省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隆回县**镇**组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未注意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魏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刘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1)事故发生后,魏某某留在现场,交警勘查完现场后,魏某某同交警一起到隆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六都寨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交通事故发生后,魏某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魏某某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57.3248万元,死者近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对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