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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徒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魏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11211988********,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圩**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4日8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悬挂苏E2****号牌)沿高桥镇痒门圩村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该村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陈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使魏某某、陈某某均摔倒受伤。经交警大队现场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4日,经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案发时所驾二轮摩托车是已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登记上牌后被他人转卖的车辆,实际车牌应当为苏KZ****号牌,该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应当于2017年3月予以强制报废;其次,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案发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E,但案发前曾因故致使其肢体残疾,左手手腕以下截肢,左手手掌缺失(安装假肢),经鉴定为四级残疾,根据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魏某某已不具备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身体条件,故魏某某实际上是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是亲属关系,魏某某已经完成民事赔偿,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结合认罪悔罪情况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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