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保定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现住址:保定市徐水区**中路139号**住宅楼2单元401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水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步行街路口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葛某某肇事,造成车辆损坏,葛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尸体检验:葛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胸联合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魏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现场报警,拨打救护电话属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损失,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魏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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