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57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4年8月10日因介绍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日06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赣A*****号小型轿车沿新建区金桥乡清淇村留城自然村路段由南往北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与由东往西过马路的行人余某某发生碰撞,致使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余某某死亡。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1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属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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