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3********,汉族,中专文化,南通**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街道**居**组**号。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20时15分左右,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G****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207县道由南向北行至吴窑镇沈甸村十八组路段,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碰撞在机动车道内步行的王某某(男,殁年69岁),致王某某当场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四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魏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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