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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0********,汉族,大学本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寿县西门外引江济淮工程项目部(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10分时,魏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寿县寿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时苗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时,撞到被害人余某某致其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余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被鉴定人余某某的损伤符合外力作用(如碰撞)摔跌形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证言;3.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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