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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 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55********,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19时20分许,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明县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北侧处,向左转弯时与沿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郝某某驾驶的鲁******摩托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郝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杨某某、郝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魏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4万元整,被害人近亲属对魏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取谅解,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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