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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楼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鲁******小型面包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天桥区104国道458公里+200米处,遇前方被害人杨某某驾驶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魏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面包车前部右侧与电动三轮车后部左侧接触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在现场报警。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魏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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