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3********,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陕E8****小型轿车,从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沿交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周村北口时,与行人郭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相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郭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过失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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