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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13时许,在双清区高崇山镇**地段,魏某某驾驶湘E******号大型普通客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由北向东左转弯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某某积极救助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魏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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