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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不起诉人魏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吸毒,于2010年10月被南京市公交江宁分局行政拘留拾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5月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2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13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日16时55分许,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东月桥路龙堰路589号民信药房门前人行道,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驾驶苏Al****号小型越野客由南向北往前起步行驶时,撞倒站在车辆右前方的行人谢某某,造成谢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驾车逃逸,由匿名报警人用固定电话报警至我局,2019 年3 月6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迫于压力来我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经认定,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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