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村**组**号,住巴州区**社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2时7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城区方向出发,往巴州区枣林镇方向行驶至G244线1264KM+400M处,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韩某某,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韩某某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