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交通肇事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街道******,住巴州区**社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2时7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城区方向出发,往巴州区枣林镇方向行驶至G244线1264KM+400M处,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韩某某,造成韩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韩某某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