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人,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峰,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用自己在淘宝网店里购买得的打码机为他人更改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铭牌,其中,2018年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更改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铭牌3辆,每次从中收取费用人民币400元,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200元。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打码机2套、二轮摩托车等物品,以及应追缴的违法所得,本院已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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