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秦皇岛永达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2月8日移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因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3月22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某某,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以秦皇岛市永达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申请贷款1200万元,以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嘉阳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做抵押,以滦县宏伟铁选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回款确认函来确定贷款额度。滦县宏伟铁选有限公司在日期是2014年12月22日和2014年12月23日的两份应收账款回款确认函上盖章。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将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申请贷款数额调整为941.1万元,需要滦县宏伟铁选有限公司重新在日期是2014年12月30日的两份应收账款回款确认函上盖章。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伪造滦县宏伟铁选有限公司印章在日期是2014年12月30日的两份应收账款回款确认函上盖章,提供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用于贷款。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伪造印章单位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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