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6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被害人梁某甲担任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本市丰台区工商局附近私自伪造北京中广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印章1枚,用于加盖在指定(委托)书等材料上。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印鉴留存卡、法人变更材料、股东会决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梁某乙、王某某、某某甲、牛某某、肖某某、梁某丙、陈某某、乔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梁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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