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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巴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兴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府**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秉铎,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6年3月1日,**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申请贷款,同年7月4日,巴中市**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为**公司办理融资担保基金贷款担保。在此期间,魏某某授意刘某(已死亡)伪造了盖有“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印章、“冯某某”签名的《申请》和盖有“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业务公章(2)”的交易账单等虚假资料,之后又安排他人将该资料提交给**公司和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以下简称德阳银行巴中分行)。

2016年9月28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约定以**公司的厂房和宿舍楼作为反担保抵押财产,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于次日在德阳银行巴中分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因贷款到期后,**公司未按期还款,至2017年12月29日,**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共计5447211.45元。

经鉴定,《申请》上加盖的“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印章、《南充商业银行业务交易账单》上加盖的“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业务公章(2)”印章印文与真实的印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盖印。

同时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2月26日,债权人**公司与债务人**公司以及第三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协议,以**公司位于成都市**区**街**号某商业房产折抵**公司欠**公司的债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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