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19〕13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多祥胡同***栋***单元***号。2019年7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找到被告人石某某(已起诉),让其帮忙办理孩子上学所需假户口本和假房产证,被告人石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路粮油市场,找到被告人巩某某(已起诉)办理假证,并提供了魏某某及其子身份信息。同月,许某某(不起诉)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三丰路粮油市场,托被告人巩某某办理假户口本、假房产证,以解决其子在保师附小上学问题,并提供了其妻、其子身份信息及办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巩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到制作假证的常某某(现在逃),将上述身份信息及费用人民币600元通过微信转至常某某,伪造了加盖河北省公安厅、保定市公安局永华中路派出所印章的户口本二本、加盖保定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房屋登记专用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二本。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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