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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屯**号,现任青岛**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7月2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起,为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升店铺业绩,扩大安信地板的销售量,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其老板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授意下,从一叫“大爱无疆”“催眠师”手中购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且与圈内同行资源共享,被赠予大量的公民信息及公民财产信息,存放于该办公电脑中。抓获后,民警将该电脑扣押并进行数据勘验。

经查,民警汇总整理从黄某某电脑中提取的公民信息共计28791条,其中,通过与民警调取的**小区公民信息比对发现,黄某某、魏某某存放于桌面/新建文件夹2/**(2)与桌面/新建文件夹2/**文档中存有的姓名+电话+面积+房号650条信息中,真实公民财产信息共计72条。通过与民警调取的**-11楼交房客户明细(**物业)小区公民信息比对发现,黄某某、魏某某存放在桌面/联盟/电话资源/1500元买的/**-11号楼文档中存有的姓名+电话+面积764条信息中,真实公民财产信息共计603条,合计675条公民财产信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系合法经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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