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54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张家港市**镇**村**组(户籍地为河南省西平县**乡**村**组),个体从事二手车交易。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15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2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张家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帮助王某某经营二手车生意期间,先后伪造了7起车损事故,骗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分公司的保险理赔款共计2.53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的保险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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