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92********,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村委**村**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为12个月。
本案经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二次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5月28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害人王某某于2012年在西三信用社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2000元的信用卡(卡号62246980********),在2014年9月24日01时45分被人在ATM机上取款2000元,同年9月24日04时48在弥勒市调皮鬼酒吧消费19400元钱,总计损失21400元钱。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到案后,承认王某某的信用卡是被其悄悄拿走并把卡里的21400元钱通过取现和POSS机套现的方式刷走,事后也没有告知过受害人,直至归案前,也没有把钱偿还给受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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