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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8********,汉族,本科文化,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未经浙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黄金珠宝首饰并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广场“**珠宝”店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116元。经技术鉴定,涉案的黄金珠宝首饰均为假冒产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取得浙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取得浙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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