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4********,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半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女装摩托车(搭载田某某)途经博罗县湖镇镇华通厂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钟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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