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姬**村委会**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5时00分,魏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河南省睢县西陵寺镇罗庄村南段处,被睢县公安局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魏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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