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平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飞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魏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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